中国证监会最近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更管理规则》的部分条款,并征求公众意见。据悉,此举旨在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满足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积极引进长期投资者,保持资本市场稳定运行,需要上市公司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上市公司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可以通过回购股票为资本市场注入“真金白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增强市场信心、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自今年年初以来,上市公司对回购的热情继续上升,市场实体对改善回购、增加实施便利性有强烈需求,市场活力需要进一步释放。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为例,今年前三个季度,上海234家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达到587亿元。其中,14家上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超过10亿元,充分显示了上市公司对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和良好预期。
根据现行规定,部分股份回购条件相对严格,实施不够方便,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机制。一些上市公司表示,尽管他们意识到公司的股价被明显低估,但由于现有规则的限制,他们无法通过回购公司的股票来维持公司的价值。一些新上市公司表示,由于上市时间不足,无法进行公司股份回购。许多上市公司管理层表示,增加公司股份,把握市场机会尤为关键,但适当的时间往往不符合规则条件,难以实施增加计划。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回购规则。
记者注意到,考虑到市场的新形势和市场实体的实际需要,增持回购相关规则的修订已经通过“三放宽”与“一明确”,为上市公司回购打开便利之门。
首先,放宽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回购的条件。将条件之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累计跌至30%”,修改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达到25%”。这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在面对股市波动时更好地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二是放宽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上市期限。将上市一年后实施回购的条件调整为“已上市6个月”满足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需要。第三,放宽窗口期限。回购窗口期从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缩短至5个交易日;董事、监事、高级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窗口期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30天缩短至15天,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10天缩短至5天。这将进一步提高回购和上市公司股份持有的灵活性。最后,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范围。通过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二条,明确只有在再融资获得批准或者注册并开始发行至新股完成登记前,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相信回购和增持制度的统一修订有利于澄清市场的制度障碍,积极引导和鼓励上市公司回购和增持股份,充分发挥回购和增持的积极作用,释放市场活力。今后,证券监管部门还应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结合监管实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为上市公司规范高效实施股份回购、相关主体合规增持股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帮助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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