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明年3月1日施行。12月7日,在这次会议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主要内容。
禁止采集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条例》明确,农作物种质资源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批准。
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本省特有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具有特色优势或者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
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占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
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鼓励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利用优异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
创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
《条例》提出,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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